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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遇二房东“恶意转租” 被判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

2019-01-25 14:44: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明知房屋系转租,且承租行为未经房主同意,合同无效,

故承租人需与“二房东”共同承担占有使用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5日讯  经常租房的人们可能会发现,现在容易碰到一个现象,不论是网络上发的帖子、报纸上刊登的信息,还是个别中介公司所提供的租赁房源,承租人最终成交签署合同时都已经很难与原房屋业主打交道了,越来越多的“二房东”替代了“原房主”的位置。那么,承租人在租房子的时候一定需要取得房东的同意吗?没有的话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或许下面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答案。

起因:承租人从“二房东”手里租房

从永春到厦门工作的阿丽(化名)通过合法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渠道,找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龙山路的一处房屋,在2017年6月9日与“二房东”阿龙(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阿龙从2017年6月20日开始向阿丽转租该房屋2年,月租金为1800元,租金一次性付清为43200元。此外,阿丽还向阿龙支付1800元押金。

在合同签订当日和次日,阿丽先后分5笔,通过支付宝支付给阿龙2年房租及押金。在租赁期内,阿丽以原房主阿云(化名)的名义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及公维金。阿丽知道房屋系阿龙向阿云承租的,但是阿丽并不知道阿龙事实上已经在2016年底就开始拖欠水电费等费用了。

遭遇:在房东不知情下恶意转租

“二房东”阿龙是在2015年4月10日与阿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租期为2015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月租金为2000元,每季一付,每次付款应提前7天付清;押金为2000元,合同到期,阿龙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阿云将押金无息退还阿龙。

此外,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阿龙应负责水电、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拖欠部分的3%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达10天的,阿云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此后,阿龙支付租金至2017年9月17日。但是自2016年12月就开始拖欠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维金等。

事实上,2017年6月阿丽在与阿龙签订租赁协议的时候,阿龙已经拖欠水电费、公摊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达6个月,严重超过阿龙与原房东阿云在租赁合同上约定的10天,因此阿云事实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阿龙却仍然隐瞒承租人阿丽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存在恶意转租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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