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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酒局增多 谨防贪杯惹事

2019-01-29 11:33: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一

我国有句古话“无酒不成席”,逢年过节,亲朋好友难得相聚,喜庆团圆的时刻必定少不了好酒助兴。但是您可要注意了:喝酒出事,您可能就要担责。快过年了,记者特梳理了几起因喝酒引发的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大家:喝酒勿贪杯!

醉酒驾驶摩托车

被判拘役3个月

2018年10月17日,明溪人晏某参加了隔壁村的庙会后,中午就在庙里吃了饭,顺便喝了点酒。下午3时许,晏某骑着摩托车往家里赶。回家的路上,当他行驶到城关方向时,酒劲上了头,侧翻于路边的水沟里。经路过群众报警后,晏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对其抽血备检。经鉴定,晏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4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释法:

兰贵霞(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酒驾、醉驾的标准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而是以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超标为准。其中,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 ,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出现了明显下降。但在一些地方仍有少数群众心存侥幸醉酒驾驶,结果不仅造成交通事故,本人也受到法律的严惩。年关将至,希望司机朋友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关爱他人,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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