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酒局增多 谨防贪杯惹事
案例二 男子醉酒后摔死 同饮者被索赔偿 2018年3月17日,家住宁化县的张某与黄某,邀请官某、赖某、吴某到家里共同饮酒,吴某到达张某家时,张某、官某和赖某均有醉意。席间,张某、官某先后各敬了吴某一杯白酒(二锅头约一两左右)。约一小时后,张某等人均已喝醉,19时许,官某独自离开张某家时摔倒在楼梯上,张某听闻报警后,就又睡觉了。经诊断,官某创伤性脑疝、中枢性呼吸衰竭,官某家属放弃治疗。随后,官某死亡,官某家人起诉要求张某等4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5099.5元。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官某明知醉酒的危险性却没有控制自己的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自身对死亡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对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张某、黄某、赖某、吴某对官某负有保障注意义务,因未对其履行保障注意义务与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次要的因果关系,属一般过失。经审理确认,官某醉酒死亡造成损失合计92万余元,综合考量共同饮酒行为,结合官某家属在其抢救时态度,确认官某应对其死亡结果承担90%的责任,张某等4人承担10%的补充责任。 法官释法: 范立新(宁化县人民法院法官):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结合拼酒事件来讲,如果拼酒者是在商家或者朋友鼓动下喝下白酒而受到损害,那么商家或者其朋友则必须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 酒后任性打民警 醒来领刑一年半 2017年4月26日23时许,三明市民王某和朋友们一起在外吃饭喝酒。酒过三巡之后,王某看时间差不多,便告别朋友准备回家。然而在回家的路上,王某难挡上头的酒意,倒在了三明市梅列区一小区的南门口。 小区保安发现有人倒在门口后连忙报警,接到报警电话,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民警依法出警赶到现场处置。在现场,民警试图与醉酒的王某沟通,让其家人赶来接他回家。看到王某呕吐后,民警找来保安拿了卫生纸给王某擦拭呕吐物。趁着酒劲,王某在擦拭呕吐物后将纸巾丢向民警,并在联系家人后用手机砸向民警李某的脸颊,出言辱骂民警等。经司法鉴定,民警李某伤情等级为轻微伤。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庭审时,王某表示认罪,并对自己酒后情绪过激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以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官释法: 彭清水(?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每到逢年过节,酒后闹事的案例增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聚会时要控制酒量,并注意酒后行为的自控,避免出现类似事件。 (本报记者 黄丽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