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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娱乐设施致人受伤 设施所有人是否担责

2019-01-30 11:04: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提醒时刻:

村委会检查不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村委会对于村集体的公共场所或设施不仅具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同时也具有维护义务,不能建而不管、管而不维。对于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应当积极消除、及时提醒,而不是消极对待,由此导致检查维护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属于安全保障方面的失职和瑕疵,应负过错责任,所以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若村委会日常有加强管理维护,不存在过错的话,这类事件中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

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月年仅5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爷爷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孙女小月不慎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因此,双方按责任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江崇荣 陈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