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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2019-02-12 10:33: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名“老赖”均被判有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2日讯  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个别被执行人却想着“暗渡陈仓”、“金蝉脱壳”妨害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漳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3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均获法院有罪判决。

案例1:夫妻协议离婚 转移名下房产

张某甲(化名)等人为麻某丽向漳平市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麻某丽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经法院生效判决,张某甲等人对麻某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月9日,该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为担保一事,张某甲夫妻已发生多次争吵导致感情破裂,2018年1月16日,张某甲由于担心名下的房子被法院拍卖,遂与其妻邓某协议离婚,并于2018年1月19日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妻子邓某名下。2018年11月21日,张某甲还款3.7万元,并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至2019年5月25日还清本金,届时张某甲不再承担该笔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隐藏、转移自己的财产,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2:逃避执行判决 将售房款赠女儿

张某乙(化名)对林某艳与孙某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执行后,2016年7月28日,林某艳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乙的执行金额6.6万余元。2016年8月3日,张某乙将自己与女儿在厦门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以180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扣除原房屋按揭贷款、税费、中介费等费用,实际得款99万元。但张某乙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将其应得份额的售房款赠与女儿,用于其女儿购买别处房产,该房产产权为女儿单独所有。2018年11月20日,张某乙向林某艳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张某乙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但在出售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后,将其所得的售房款赠与他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张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