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案例3:隐匿补偿款 汇入儿子账号 法院生效判决张某丙(化名)对陈某军赔偿黄某洪案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9月5日,黄某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27日,漳平市永福镇某村因公路拓宽征用张某丙的土地,张某丙因此获得土地补偿款7.53万余元,并提供其儿子银行账号接收补偿款。但张某丙没有将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洪而转为他用。2018年10月12日,张某丙的儿子向黄某洪支付20万元,黄某洪与张某丙等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终结对张某丙等人的执行。 张某丙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但私自转移财产,所得价款能够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张某丙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且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检察官认为,3名被告人均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却故意将本人财产通过转移、隐匿的方式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此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有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 2、必须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有能力执行”,即执行依据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损毁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根据有关立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廖晶 凌丽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