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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买成 定金能否要回

2019-02-12 10:47: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适用立约定金原则 应当返还定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2日讯  安溪一女子王某萍看中了王某泉在安溪县城的一套房子,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但在正式商谈购房合同时,王某萍一方以房屋漏水为由拒绝购买。后王某萍想要回3万元定金遭拒。那么王某泉该不该将这3万元定金还给王某萍呢?

买房人:付了3万元定金 结果房子没买成

王某萍诉称,2018年8月29日晚,她到王某泉家中商谈购房事宜,当场付王某泉3万元定金,并约定于2018年9月1日商谈购房的主合同条款。但在商谈时,双方因对房屋墙体漏水导致卧室墙壁发黑、渗水等房屋质量问题争执不下,双方未能就购房合同的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过户时间、税费承担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购房合同未能最终商定并签署,过后王某泉将该房屋卖给他人。

为此,王某萍多次向王某泉讨要先前支付的3万元定金,但对方迟迟不予退还。王某萍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合同约定,但双方对这3万元的性质并未作出约定,她给付王某泉这3万元在性质上属于意向金、诚意金。交付3万元时,双方并未对主合同的条款作出约定,若是定金,只能算作立约定金,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商谈成功,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归责于王某萍,所以王某泉应将这3万元归还给她。

卖房人:对方违约在先  应自行承担责任

王某泉辩称,他因新购买的一套房屋缺钱装修,打算将原有的房屋(以下称涉讼房屋)出售,于是在网上发布信息。过了几天,王某萍打电话给他,说其娘家也在涉讼房屋楼上五楼,很想购买这套房屋。2018年8月29日,王某萍和其母亲来看房时,他就对王某萍说:“这套房屋在三楼比较低,墙壁会有点潮湿,墙纸贴了十年已有点发黑脱胶,你们后面可以再重新贴一下墙纸。”王某萍和其母亲当时就说:“那没事。”并在当天晚上同意购买这套房屋,在另外一人也很想买的情况下,王某萍叫他们一定要卖给她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第二天看到网上卖房信息还在,还发微信叫王某泉要撤掉。

2018年9月1日双方商定购房合同时,因王某萍的婆婆没看中涉讼房屋,王某萍便以涉讼房屋墙壁漏水为由拒绝购买,从而导致双方未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本案原告违约在先,而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这点可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加以佐证,原告违约在先,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王某泉在答辩中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