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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引争议 家人对簿公堂

2019-02-19 10:58: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打印遗嘱是否有效要看“要件”是否满足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9日讯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遍应用,使用计算机录入遗嘱内容,并用打印机打印出来作为遗嘱的现象也出现在生活中。那么,打印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以下两个案例,通过“要件”告诉我们有效的遗嘱应注意哪些。

案例①

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

法院审理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邢某甲因与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法院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邢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以刑某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证据不足为由,认定遗嘱无效是错误的。他认为,刑某声遗嘱产生于继承法颁布实施十多年后,在电脑已成为日常书写工具的今天,如果还将“亲笔书写”认定必须“用笔书写”的方式,不符合客观实际。且该份遗嘱是立遗嘱人刑某声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二审提供的录制刑某声签署该份遗嘱的录像中也可以真切地表明,刑某声老人确认该份用打字机打印的遗嘱中的文字表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以“签名、捺印”来确认。该遗嘱的内容与父亲刑某声一贯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无血缘关系的子女无继承其财产的权利,是立遗嘱人刑某声在遗嘱中的再次表示。同时,根据邢某乙在刑某声病重期间的《郑重声明》可证明,邢某乙已自愿放弃对刑某声的财产继承权。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法院审理:不符合在场见证的形式要求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设立遗嘱,才能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执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邢某甲所提交的“遗嘱”虽为被继承人刑某声亲笔签名、捺印,但内容为邢某甲用电脑打印,不属于自书遗嘱。邢某甲作为打印“遗嘱”内容的代书人,与本案遗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遗嘱”上无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邢某甲提供的刑某声签署“遗嘱”过程的录像光盘,当时在场人员除一名护工外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求。由于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已不在世,因此法律规定的遗嘱比一般法律文书有更为严格的形式要件,确保该遗嘱是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邢某甲所提交的刑某声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原审认定“遗嘱”无效并无不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故邢某甲主张邢某乙已自愿放弃对刑某声的财产继承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

综上,邢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邢某甲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