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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引争议 家人对簿公堂

2019-02-19 10:58: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需视“要件”满足情况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介绍,根据遗嘱书写人的不同,遗嘱可分为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以外的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件条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遗嘱还应当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包括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等。

我国 《继承法》尚未对打印遗嘱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很多案件中的打印遗嘱因缺失齐备的合法要件均无法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且打印遗嘱也要遵循有效遗嘱的一般要求。打印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要件”是否满足。因此希望大家以此为例,在立遗嘱时,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遗嘱效力被否定,而引发家庭成员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纠葛。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