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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购3D眼镜 消费者状告影院胜诉

2019-03-15 11:19: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审理:

消费者胜诉  收到电影票退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商先生虽未直接向影院购买案涉电影票,但其通过第三方网络购票平台订购的案涉电影票可在该影城观影,故法院认定商先生与影院之间存在观影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影院方面辩称其并非合同当事人,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商先生所购买的电影票系3D电影票,需配备3D眼镜方可达到应有的观影效果。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商先生有理由相信其持3D电影票,即可享受影院包括提供3D眼镜在内的观影服务。影院主张第三方网络购票平台已在售票时向商先生作了“部分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需支付眼镜押金或自购”的提示,但其举示的订单截图与案涉电影票在影片名称、观影时间等方面均不相同,订单截图格式与其认可的商先生举示的“电影票购买确认订单”网页截图亦有差异,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现商先生主张其对影院提供的观影服务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双方的观影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商先生胜诉,他也收到了53元的电影票退款。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