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的陪嫁物离婚时归谁? 听法官为您解惑
案件延伸: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经济相对富裕的家庭在女儿出嫁时都会准备一些陪嫁物品,常见的大型陪嫁物主要是车辆、房屋,所以婚姻类案件中,陪嫁车辆及房屋的处理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平潭法官针对几个热点疑问,来为您一一解答: 1、丈母娘的疑惑之一: 女儿结婚前,父母出资以女儿名义购买房屋并签订相应买卖合同,婚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能否认定为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答案是:在区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婚前购房时仅支付部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处理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则上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给予对方补偿。二是婚前全额付款购房的,则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丈母娘的疑惑之二: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情形一:房子为女方婚前全额购买,但是这几年房子涨价的那部分钱,女婿有份吗? 答案是:没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否则不会因为双方结婚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房子是女方婚前全额购买,婚后房子涨价了拿去卖,趁着股市行情好拿去炒股或者其他投资,赚到的钱女婿有份吗? 答案是:有!因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些投资的收益需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丈母娘的疑惑之三: 女儿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也是女儿一个人还贷,离婚的话还要分给女婿吗? 答案是:对于婚后还贷,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如果仅仅依据贷款账户是女儿名下或者都是通过女儿账户还贷来主张还贷也是其个人财产,法院一般不会采信,除非你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后偿还该套房屋的资金来源系个人婚前财产。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高巧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