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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同超公司经营范围 消费者起诉要求退还学费

2019-03-27 12:31: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审理与判决:

合同合法有效  诉请不予支持

经审理, 思明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案中,公司与何女士签订的《善语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内容虽然超越了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但教育培训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约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何女士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公司退还剩余学费64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