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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儿子 妻子反悔诉请撤销赠与

2019-04-09 10:49: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房产赠与合同有效,但房产未过户,妻子可就50%份额行使撤销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9日讯  夫妻离婚,签订合同协议把共有房产赠与儿子。之后,父亲去世,母亲以生活困难为由请求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那么,之前的房产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母亲能否反悔并撤销赠与?来看看平潭法院的法官是怎么说的。

翁女士与吴大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2009 年经平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小吴由吴大某抚养,并协议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小吴,调解内容经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0年4月,吴大某死亡,同年5月,翁女士以生活困难为由请求撤销对小吴的赠与,要求收回房产。对此,小吴强烈反对,母子关系恶化。之后,母子对簿公堂。

庭审中,小吴辩称,母亲若要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应与父亲共同行使,现父亲已死亡,母亲不能单独行使撤销赠与权。且自父母离婚之后,小吴一直随父亲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已实际占有使用,即该房的财产权利已转移给小吴,而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之前,即母亲已无该项权利,故要求驳回母亲的诉请。

法院审理:

经审理,平潭法院认为,在翁女士与吴大某协议赠与时,小吴未满十八周岁,翁女士与吴大某的赠与行为,对小吴而言系纯获利益行为,而且小吴在父母离异之后居住在该房内,视为接受父母的赠与。因此,本案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翁女士与吴大某赠与给小吴的是房产,属于不动产,在法律上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登记为准,即不动产登记权证上权利人有无变更。而小吴主张自父母离异之后长期跟随父亲居住在该房内,在法律上虽然小吴已经占有使用该房,但不动产的权利变更不同于动产以交付变更为准。本案赠与合同虽然成立并生效,但之后小吴并未去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该房权利人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所以,小吴的辩解不能被法院采纳。

在法律上,吴大某与翁女士未离异之前,双方基于夫妻关系对该房享有共同共有,但离婚之后,就转化成按份共有,即双方对该房各享有50%的份额。基于以上分析,平潭法院判决翁女士仅能够就其享有的50%份额行使撤销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