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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儿子 妻子反悔诉请撤销赠与

2019-04-09 10:49: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提醒:

现如今,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大量存在,即便经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但也时有发生反悔的现象。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应尽快将房产权利转移至受赠人名下。因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应以变更登记为准,需至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不是以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产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