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取款凭证提起诉讼 能否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借条,仅凭金融机构的取款凭证(或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办案法官认为,关键在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时,仅提供金融机构的取款凭证(或转账凭证),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当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认定。在被告抗辩主张其从原告存折中取出的款项(或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其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因此,是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法官认为应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本案中,张某某抗辩杨某某从存折中取出的款项(或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又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杨某某不能进一步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能够确信张某某所述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此种情况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韩佳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