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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自由活动时受伤 游客状告旅行社索取赔偿

2019-06-12 11:08: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审理: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受伤 旅行社该不该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女士支付价款,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旅游合同关系,《出团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吴女士的受伤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与旅游合同履行无涉;其次,吴女士无法随团乘坐航班回国系被机长拒绝登机所致,与旅行社无涉。故吴女士不能按期回国与旅行社之间并无因果关联。且在吴女士治疗期间及因被拒登机滞留机场期间,旅行社均派遣人员陪同并协助办理回国手续,即旅行社已尽必要救助义务,对吴女士作妥善安排。故吴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回程机票费用无法律依据。鉴于旅行社在庭审中表示其愿意承担吴女士回程机票的30%,即429.9元,法院予以认可。
 
同时,根据《出团通知书》特别说明中载明,旅行社已事先预付机票费及酒店住宿费。涉案旅游合同属包价旅游合同,吴女士主张其未享受部分的服务中,预付机票费及酒店住宿费均已实际发生,故不可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景点项目门票192元及餐费180元,旅行社应予以退还。且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全程指派相关人员陪同吴女士直至其回国,尽到协助帮助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该旅行社支付吴女士回程机票429.9元与未完成旅程部分团费372元,并驳回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游客有确保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吴女士与旅行社双方形成事实成立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发放的《出团通知书》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从一定意义上说,游客自由活动期间的性质,和游客的自助游的性质十分类似。自助游期间,游客必须履行注意义务,以保障自己权益不受损害。如果仅仅是因为游客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或者履行的注意义务不完全,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游客就必须为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旅行社应承担“风险提示+及时救助”义务
 
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旅行社需要为此损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旅行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旅行社必须履行的提示义务,必须是当地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地的社会治安、当地的风俗习惯、安全事项等,这是旅行社的提示告知义务。当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发生时,只要旅行社得到信息,就都有救助义务,需第一时间赶往游客的损害现场,采取措施,送医院治疗,报案求助等,防止游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胡丽丽 叶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