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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逾期转租房 房东及租客先后提起诉讼

2019-06-14 11:19: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租房合同超期部分属无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4日讯 许多人都有租房的经历,因特殊原因需将房屋转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如果转租操作不当,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不少。那么,如何转租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呢?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带你了解合法转租的正确操作方式。
 
将房屋逾期转租他人两次被起诉
 
2015年5月20日,房东蔡某某与承租人许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4月15日,许某某又将房屋转让给了张某某,并签订《商铺转租合同》。而后,张某某先后支付给许某某押金1万元、转让费3万元及截至2018年7月1日止的租金。
 
2017年8月7日,许某某未及时缴纳2017年度(即2017年5月20至2018年5月19日)的房租及擅自转租,被蔡某某提起诉讼。蔡某某要求解除自己与许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许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蔡某某已明知许某某将部分承租房转租给他人而未提出异议,且在法院要求蔡某某本人到庭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时,蔡某某又拒绝到庭,故蔡某某以此为由认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缺乏依据。
 
2018年8月6日,承租人张某某也将许某某告上法院。
 
张某某说,蔡某某不同意许某某的转租行为,要求收回房屋,致使双方的《商铺转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他认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解除《商铺转租合同》。
 
据了解,许某某与蔡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7月1日,而张某某与许某某签订《商铺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
 
法院审理:
 
转租期限不能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经审理,法院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该转租合同中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的约定无效。又因张某某知晓涉案商铺系转租的性质,并知晓蔡某某与许某某之间的租赁约定,故张某某对商铺转租合同无效内容的约定存在过错。许某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转租人,对商铺转租合同无效内容的约定亦存在过错。故对商铺转租合同无效的部分,双方的过错明显且相当,应各自承担责任。
 
由此,法院认为,张某某与许某某签订的《商铺转租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应当判决解除张某某与许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商铺转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