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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欢喜购婚房 岂料房屋是“凶宅”

2019-06-21 11:03: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说法:
 
卖方应如实披露相关事实
 
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促使买受人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
 
同时,作为购房者,为避免买到“凶宅”,购房前可多方询问物业公司、小区保安、街坊邻居、社区居委会等,详细了解房屋是否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等相关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签订买卖合同。
 
该案是因所购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引起购房人索赔或退房的纠纷,案件的焦点是什么是“凶宅”,不知情购得“凶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或索赔。
 
对于何谓“凶宅”,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无规定,但从一般风俗习惯来看,“凶宅”是在该房屋内曾发生诸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以及其他重大异常现象的房屋,具有“不吉利”的性质。“凶宅”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忌讳,实际上是一种民间习俗,现实生活中“凶宅”是通常人所不愿意接受的。“凶宅”虽不影响其在物理性质上的使用,但居住者对此会产生忌讳、恐惧、焦虑等心理感受,造成房屋交易价值和使用价值降低,进而影响购房人的买房决策,因此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此,房屋出卖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如实予以披露和告知。出售“凶宅”如若不告之购房者则违反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吴某向小陈故意隐瞒了交易房屋之前其儿子在房内自杀身亡的真实情况,导致小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愿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小陈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退款退房。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段小华 曾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