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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间经济往来如何厘清

2019-07-16 11:50: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借贷关系如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借款”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分手后,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给对方的钱是借款还是赠予亦或是投资呢?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关系要如何厘清?且看以下两个案例中的法官是如何断案的。

案例一:男友向女友借款 分手后成共同开支?

□张明卿

朱某和吴某于2012年认识并相恋。恋爱期间,吴某因家庭及个人原因,多次向朱某借款共计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8年1月起分期还款,每月偿还2000元,月利率为2%。此后,吴某和朱某分手,朱某向吴某催讨借款,但吴某认为4万元并不是借款,是俩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支。朱某多次讨要未果后,遂起诉至周宁县人民法院。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吴某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为此,法院判决吴某在规定期限内向朱某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

案例二:借款给男友周转 之后成女友投资款?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魏小燕

林某与陈某原是恋人关系,交往3年。2017年11月,林某承包一个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陈某就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8万元借给林某使用。俩人分手后,陈某主张这18万元是她借给林某投资的,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几经催讨余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而林某却认为这18万元贷款并非借款,陈某曾陪同他一起去工地购买渣土车,是陈某支付的投资款,现在工程尚未竣工结算,盈亏未知,无法向陈某分配利益。

那么,这18万元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呢?经平潭法院查明,2017年11月陈某将18万元转给林某后,林某偿还了7个月的银行月还款,并在微信聊天记录里表示等资金周转过来后一定会还对方钱。从林某还贷的事实行为来看,这笔钱应是借款。但开庭审理时,林某却辩称是因为恋人关系才替陈某还银行贷款,微信聊天记录是伪造的。

因双方当时是恋人关系,所以既无借条也无投资收据可以直接证明该18万元钱的性质。后经庭审法官主持调解,对林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林某终于同意分三期偿还陈某欠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