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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法官: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2019-07-23 11:18: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生活中, 孩子一般都是随父亲姓的,但夫妻双方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母亲想给孩子改姓,可以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许某与何某于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年生育女儿何某某。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何某某随何某共同生活并由何某承担一切抚养费用。但双方离婚后,何某某长期随许某共同生活。何某于2013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9年,许某向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何某某的抚养权。

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询问何某某的意见,许某与何某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何某某由许某直接抚养并由许某承担抚养费,在何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何某同意女儿将名字变更为许某某。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生效后,许某持该调解书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姓氏手续。

许某在征得何某的同意下,顺利完成了孩子的变更姓氏手续,而远在湖南长沙的市民孙某就没这么“幸运”了。

2013年2月,怀孕7个多月时,孙某与赵某协议离婚。2个月后,孙某生下儿子,取名“赵乐”。此后,孙某认为赵某未尽到做父亲的义务,找到派出所,为儿子提交了变更姓名的申请。其间,她悄悄找人在申请书上代按了赵某的手印,并冒签了赵某的名字。经公安局审批通过,派出所正式为“赵乐”更名为“孙乐”。为此,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恢复儿子原姓。

最终,法院认为在孙某隐瞒相关情况,赵某没有当场签名的情况下,派出所就作出了将“赵乐”的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孙乐”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那么,同样是变更孩子姓氏,许某和孙某的“结局”为何不同?

法官说法:

孩子父母未协商一致 
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姓氏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以上案例中的长沙市民孙某正因如此被法院撤销改姓的行政行为。

综上,夫妻离异,孩子未成年情况下,一方不可单独改变未成年孩子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