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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浴室中毒身亡 家属起诉房东索赔

2019-07-23 11:20: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出租人往往只是将房屋租赁出去就万事大吉,坐等收租,但是,出租人在租房过程中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主义务和附随义务。其中,主义务包括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此外,法官提醒出租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2、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3、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

4、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出租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已经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6、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黄美妹 韦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