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和登记人不一致 所购车辆所有权应归谁
法院: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车辆是其实际出资的,则权属归实际出资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6日讯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很多人都觉得买车要趁早,有些人名下甚至登记有多辆机动车。但是,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的名字就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吗?这可不一定!让我们了解下清流县法院审结的这起确认车辆所有权的案件,看看法院怎么说。 2017年1月,吴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2月,陈某筹集了20.1万元向他人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二手车销售发票登记的货车买方为吴某,货车也登记在吴某名下,但货车由陈某经营运输。 2019年2月,吴某与陈某结束同居关系,吴某要求陈某归还货车并支付货车使用费,遭到陈某的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 “购车款是我交给你的,而且货车登记在我名下,是我把车交给你运输,我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你不仅要还车,还要支付我使用费!”吴某对陈某这样说。 陈某则称,买车用的是自己的及借来的钱,车登记在吴某名下是因为自己有一辆摩托车没年检,无法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不用向吴某支付使用费。 法院审理: 经审理,清流法院认为,机动车强制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所有权份额应当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据双方的证据,法院认定陈某出资13.8万元,吴某出资6万元,而除这两笔认定的出资额以外,还有0.3万元的差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对方主张,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混合在一起,故法院推定双方各占一半即0.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享有涉案货车30.6%的所有权份额,陈某享有涉案货车69.4%的所有权份额,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