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出资人和登记人不一致 所购车辆所有权应归谁

2019-07-26 14:47: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地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1、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2、其他相关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法官提醒:

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所以和别人合伙出资购车时,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也不必担心,一定要注意保存自己的转账、取款等凭证,最好能签订协议,约定好双方的出资额,明确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黄杰 李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