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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19-07-31 11:04: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以案释法

男子被高楼坠物砸伤 楼上24户居民成被告

日前,武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被告平均承担原告的损失补偿。

2018年3月13日18时许,廖某在小区楼后菜地摘菜时,被楼上抛下的水泥硬块砸伤头部,廖某立即报警。由于无人承认抛物事实,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廖某将可能加害的三楼以上建筑物的使用人林某、余某等24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除一人已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依法不承担本案民事补偿责任外,其余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是侵权人或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判决林某、余某等23人平均承担廖某的损失补偿。

法官说法

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只能确定可能加害的范围。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

首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高空抛物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其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已经就高空抛物致其损害的事实举证证实后,由可能的加害人举证证明其非侵权人。最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非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出租、借用等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

他山之石

日 本:从小教育孩子别乱扔垃圾

日本人口密度大,高楼林立,但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为少见。原因是日本人从小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小学生登山时制造的垃圾,即便路边有垃圾箱也不能放,必须带到山下自行处理。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 加 坡:丢一个瓶子把房子丢没了

在新加坡居住,一些小区在业主入住时就要求业主必须签字保证不做破坏环境的事,并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以此约束社区居民都遵守文明公约,不要高空抛物。一个著名的案例是:有3户人家从高空抛下了1个玻璃酒瓶、1个榴莲壳、1个塑胶容器和3个玻璃杯,被人告发后,他们分别被判坐牢18个星期、1个星期和3个星期。更为悲惨的是,他们出狱时又接到建屋局的通知:新加坡国家建屋局以低于市场价格强行收购了他们的住房,限令其在月底前搬出住房。以这种几乎不近人情的手段惩罚高楼抛物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人。

美 国:对高空抛物重罚超乎想象

美国司法界对高空抛物秉持了一贯态度:重罚。在美国,高空抛物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人身危害,也被视为一种犯罪。在民事赔偿时,法官对高空抛物的重罚重赔,远超公众想象。美国法官有一个共识:如果不对高空抛物施加重罚,就不足以阻碍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美国社会治理高空抛物的若干原则也产生了一定的作用:第一,先刑事后民事,穷尽刑事侦查权的原则。第二,对证据充分、加害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惩罚重、赔偿高。第三,社会防范的技术安排优先。第四,社会的救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