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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 请勿冲动

2019-08-06 11:30: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二:

因一元钱车费殴打公交车司机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

今年4月3日18时许,正值下班晚高峰,柯某搭公交准备去莆田市华林经济开发区。上车时,柯某投了3元钱,司机林某提醒是4元,不补钱的话就要下车。“我平时坐车都是3元,我没到站你别想让我下车。”柯某气势汹汹地咒骂了起来。见司机林某嘟囔着说些什么,柯某认定是在骂自己,上前就对林某拳打脚踢了起来。

此时,公交车上还有14名乘客,其中两名乘客上前拉住柯某试图劝阻。然而,柯某越被拦越闹,于是林某将车停在路边。在长达十几分钟的拳打脚踢后,柯某停了下来开始哭闹,见柯某较为平静,林某悄悄报了警,将车开到派出所外并锁住车门,柯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提起公诉

该案中,柯某在下班高峰时段,罔顾车上其余14名乘客的生命安全,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经多名乘客多次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且该公交车行驶路线为人员、车辆密集路段,交通肇事发生概率极大,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柯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城厢区法院审理中。

释法时刻

案例①中,为何推打公交司机会被判3年有期徒刑且不能适用缓刑?今年1月8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行驶过程中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指导意见,一般情况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得适用缓刑。

提醒时刻

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环,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管你是上错车,或是坐过站,都请你在下一站点进行换乘或者返程,切勿作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以上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徐晋雄 黄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