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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借条不认账 不讲诚信被处罚

2019-08-09 11:08: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债务人妨碍民事诉讼 罚款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9日讯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吴某持有一张借条将长汀女子林某告上法庭,林某拒不应诉,败诉的林某在一审宣判后出现并提起上诉,一口咬定借条上的落款不是自己签名,双方各执一词。

这签名究竟是谁的?欠款一事属实吗?林某为自证“清白”还主动申请了笔迹鉴定,岂料鉴定结果就是她的笔迹,这真的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后,林某因妨碍民事诉讼受到处罚。

今年1月,吴某以林某借其6万元未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归还本金及其利息,并提交了一张落款签名为林某的借条。林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长汀法院一审认定吴某与林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效,故判令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吴某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未参加一审诉讼的林某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林某拒不认可吴某提供的借条,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自己所写,因此申请对字迹进行鉴定。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对笔迹进行鉴定,认定借条上的落款签名确系林某所写。

法院审理:

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予以罚款

今年7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了对林某处罚的决定。龙岩市中院认为,上诉人林某在一审中未积极应诉和提交答辩意见,放弃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一审宣判后却又提出上诉,对明知是自己出具的借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既浪费司法资源,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形。因此,法院对林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俗话说:诚信是立身之本、立邦之柱。诉讼诚信是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个别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证据、矛盾陈述、滥用程序等不诚信行为,直接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和正常诉讼秩序,有必要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共同抵制、防范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民事诉讼法》对各种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加大了惩戒力度。如对于提供虚假证据的,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恶意诉讼,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诉讼参与人而言,要做到诚信诉讼。个别当事人怀着侥幸心理,在诉讼中作出种种不诚信行为却自食其果,悔恨不已。如有的人在诉讼活动中对于自己亲笔书写的文字采取一概否认的态度,妄图蒙混过关,殊不知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甚至会因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林某写了借条不认账,还主动申请笔迹鉴定,妄图逃避自身债务,最后被处罚,真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