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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坠亡娱乐场所 家属将经营者诉至法院

2019-08-21 10:59: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四成

男子饮酒后到娱乐场所消费,不慎坠亡,娱乐场所经营者是否需承担责任?安溪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经营者汪某承担40%的责任。汪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某在一厂房违法私设娱乐场所,小白(化名)与其朋友共同饮酒后,一起到该娱乐场所消费。其间,小白在小便过程中,从二楼楼梯转台处坠落,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与小白共同饮酒的4个朋友每人补偿小白家属25000元,合计10万元,并与小白家属达成和解。小白的家属表示不再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白的家属在向汪某索赔时,汪某认为小白系跳楼自杀,且因自己违法经营娱乐场所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无需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索赔未果,小白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汪某承担70%赔偿责任。

经到该娱乐场所现场勘验,结合事发现场相片,小白坠楼死亡处的护栏由四根钢管并排构成,高度为86cm。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规定:钢直梯工业用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离地高度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离地高度等于或者大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法院判决: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赔20余万元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汪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陈述:“小白到二楼楼梯转台外小便,应该是喝多了人没站稳就掉下去了”,其在法庭上又主张小白系自杀,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不能推定小白系自杀,经公安机关调查亦未认定小白系自杀,汪某又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纳。结合小白身体状态和二楼楼梯转台护栏高度应推定其系酒后失足。汪某虽因违法私设娱乐场所受到刑事处罚,但不能以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亦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其主张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予采纳。

小白的死亡原因主要是其酒醉仍到娱乐场所消费所致。汪某明知其经营的娱乐场所二楼楼梯转台外安全防护栏高度低于国家标准,在小白醉酒欲往二楼办公室外小便时,未明确提示告知也未派人陪护,故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白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汪某承担70%的责任过高,应调整为承担40%的责任为宜。

由此,安溪法院判决汪某赔偿小白家属因其违法行为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小白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损失合计509751元,其中由汪某承担40%的责任即20万余元。

汪某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