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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变为借款 债务人病故咋办

2019-10-11 12:3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审理:

“父债子还”的前提是子女继承了遗产

经林凤梅申请,法院向当地相关部门调查,陈友茂名下并无相关房产或土地登记信息;且陈友茂与吴莲英确实已于2003年离婚。那么,这笔钱是投资款还是借款?陈友茂的妻儿有义务偿还该笔款项吗?

经办法官认为,林凤梅与陈友茂本是投资合伙关系,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投资关系转为借贷关系,是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存在重大误解和胁迫情形,亦未侵害他人利益,故本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那么,陈友茂的前妻是否要为其还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就是夫妻吗?经办法官表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不能以事实婚姻论处。陈友茂与吴莲英已于2003年登记离婚,上述债务并非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凤梅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缺乏事实依据。

那这笔借款是否要由陈友茂的儿女共同偿还?父债子偿有法律依据吗?经办法官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为此,父债子偿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建立在“父”死,“子”继承了遗产的情形下。若“子”未继承财产,则无需承担“父”债的还款责任。本案中,陈友茂的子女表示放弃继承财产,林凤梅亦无证据证明陈友茂的子女有继承财产,故陈友茂的子女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课堂:

白纸黑字防纠纷 共债共签保利益

债务人病故,“妻”儿又无需还款,林凤莲的20万元打了水漂。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投资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中应对投资合伙项目、投资比例占股、结算等进行明确约定,防止事后纠纷;双方的款项来往,通过银行转账为宜,做到有迹可循;出具“收条”,最好要备注好出资人、收款人、投资项目等,且由出资人、收款人共同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需尽到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要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在实践中,债权人要尽到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难度,所以为防患于未然,建议出借借款时,由借债的夫妻共同出具借条为佳。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霞 林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