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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犯案 机会不再来

2019-10-22 11:10: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之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但总有人不珍惜此机会,不知悔改终被戴上手铐。

案件一:

缓刑期间不思悔改  持刀威胁被处行拘

2018年10月29日,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尤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王某本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好好改造,接受社区矫正,遵纪守法。但王某却不思悔改,对被害人洪某心怀怨恨,于2019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到洪某家中耍酒疯闹事,用刀威胁洪某家属并砸坏财物,王某因此被尤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8月8日,执行机关尤溪县司法局提出撤销对王某缓刑的书面建议。

法院判决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寻衅滋事,并被行政拘留15日,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8个月的裁定。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傅秀莲 张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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