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犯案 机会不再来
案件二: 非法运输保护动物尸体 缓刑期再度违法获实刑 2019年4月,巫某在其所在村的龙沟湾山场的山涧,发现一只死亡的野生动物,并用随身携带的柴刀,将该野生动物开膛破肚。随后,巫某打电话叫付某到龙沟湾山场,帮忙将该野生动物运输回家。付某到场后,俩人一起将该野生动物装进准备好的蛇皮袋内,放到由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盖上毛竹枝叶,准备运到付某家中。 当日中午,付某在运输这只野生动物的途中,在铁长乡芦地村被铁长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生动物残体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 据了解,2015年12月,巫某因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法院判决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巫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仍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从重处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法予以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原判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4年,决定执行刑期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说法 缓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