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离婚协议签后多年反悔 女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019-10-25 09:42: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诉讼请求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5日讯 夫妻情感破裂后,因为财产分割、彩礼等问题而对簿公堂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夫妻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退还彩礼等行为能否获支持?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案件。

刘某(女)与王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俩人生育三女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建置了5间店面、3套套房。

2006年3月2日,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二间店面、一套套房分配给刘某使用;另外三间店面、二套套房分配给王某使用;双方分配使用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双方的婚生子小明所有;双方所分配使用的店面、套房等财产可以出租,不能出卖和转让。如果发现有一方出卖的话,另一方有权干涉或请求法律帮助;所有不动产的房产证全部交给小明保管。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有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归王某负责。

本以为一别两宽,不曾想时隔十余年后,刘某却反悔了。今年2月12日,刘某向安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协议中分配给刘某使用的两间店面、一套套房归其所有。但是,王某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缺乏依据 驳回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与王某在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刘某对诉争房屋、店面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婚生子小明。该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是刘某、王某自愿签订,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故该协议对刘某、王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离婚协议书签订于2006年,至今已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刘某现在主张诉争房屋、店面的产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