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后多年反悔 女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当然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 本案中,刘某与王某于2006年3月2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安溪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没有法定事由 协议书无法撤销 由于离婚双方有过夫妻名分、曾经共同生活,可能还育有子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可能会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务必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