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不同情形结果不一

2019-11-12 14:30: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房产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有的人认为,婚后取得的房产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即便房产是婚后所得,房款如何支付、产权登记等都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影响。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杨某(女)与黄某于2009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第二年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杨某与黄某自2015年8月21日开始分居。此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8年8月13日,杨某诉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黄某离婚,并依法分割位于洛江区的两套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黄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5年8月21日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且黄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明确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杨某请求与黄某离婚,予以支持。

那么,诉争的两套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房产一>>>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经审理查明,位于洛江区A小区的诉争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黄某、杨某,黄某父母出资首付款81120元及装修款55000元,由双方共同还贷,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

该房产现由黄某及其父母居住,银行按揭借款人为黄某,归黄某所有为宜,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由黄某负责偿还。黄某父母出资首付款81120元及装修款55000元,黄某无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规定,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综合该房产的升值率、杨某共同还贷金额等,法院酌定由黄某支付杨某补偿款25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为此,位于洛江区A小区的诉争房产应为黄某、杨某的共有财产。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2日讯

房产二>>>

父母赠予儿女单方 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洛江区B小区的诉争房产是黄某与杨某婚后由黄某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黄某名下,认定为黄某父母对黄某的赠与,该房产系黄某个人财产。因此,杨某请求分割该房产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杨某与黄某离婚,位于洛江区A小区的诉争房产归黄某所有,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由黄某负责偿还,黄某应支付给杨某补偿款25万元。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位于洛江区B小区的诉争房产为黄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黄某名下,因此可认定该房产是黄某父母对黄某的赠与,是黄某的个人财产。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