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不同情形结果不一
案例二: 婚后个人出资买房 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陈某与郑某于200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郑某以其个人名义购置了址在泉州市泉港区某小区住宅一套,价值30多万元,郑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以其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后被告按期偿还贷款,并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个人名下。 此后,陈某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泉港法院,要求与郑某离婚,并要求分割登记在郑某名下的泉港区某小区住宅。 该案在泉港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陈某与郑某自愿离婚,陈某与郑某共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址在泉港区某小区住宅一套归郑某所有,郑某应支付陈某上述房屋折价款16万元,由郑某负责偿该房产尚欠某银行的按揭贷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房产,虽然所购房产的购房款均是其交纳的,房产也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未列陈某为共有人,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郑某以该收入购置的房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产不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双方也未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故诉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案例三: 离婚时房子该怎么分割 马某用个人积蓄全款买下了一套商品房, 但因为买的是期房,买房后一直没能入住。直到马某与陈某某结婚两年后, 开发商才交房并为马某办理了产权证。妻子陈某某用婚后的积蓄精心装修, 还购置了全套家具家电。此后,因孩子出生,陈某某和婆婆在照顾孩子方面分歧频出。最终,陈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住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马某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马某的个人财产,不因马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而发生转化。陈某某对房屋的装修符合不动产添附的规则,装修费用和家具家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房屋归马某所有,由马某补偿陈某某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陈某某的部分。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孙玫芳 钟伟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