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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房改房”住14年多 欲起诉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2019-12-10 12:12: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原告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未能提供证据,驳回诉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0日讯 年过六旬的陶某最近作了一回“民告官”的原告,她起诉的对象是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陶某所住的房子是原某国有企业的“房改房”,至今已住了14年多。如今面临拆迁,却发现该房子登记在她单位名下。陶某认为自己是这间房屋的主人,便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那么,陶某的诉求是否于法有据呢?

该房屋在2001年12月实行房改,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出售该公有住房。当时,是由原某国有企业的职工苏某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10月,苏某参加单位的集资建房而申请退购这间房屋,并取得了某居委会筹备小组和房改部门审批同意。

2005年5月,单位将陶某调整至上述房屋居住。但陶某为了保留集资建房的权利,没有参加该房屋的房改。

2008年3月,陶某所在单位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所有权登记,产权登记部门经审查,于2008年3月13日向陶某所在单位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该房子已归陶某所在单位所有。

陶某认为,自己符合房改条件,作为有资格享受“房改”政策,能购买所住公房的职工,不是应该顺理成章地成为这间房屋的主人吗?于是,她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岩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审理与判决:

驳回撤销房产登记诉请

经审理,法官认为,案涉房屋系原告所在单位公房,在苏某参加房改又退购后,陶某虽由单位安排调整至该房屋居住,但其为保留集资建房的权利而不要求参加案涉房屋的房改。此后,单位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从陶某提供的收款收据来看,陶某与单位间也只是租赁关系,她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未能提供案涉房屋经房改权属已归其所有的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房改政策该落实吗?法官说,符合房改条件,住在单位安排的公房,该公房并非当然归居住者所有。关于居住者能否参加房改,属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问题,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