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遇上口头遗嘱,哪份有效?
法院: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份遗产却有两份“遗嘱”,婆媳对簿公堂。代书遗嘱与口头遗嘱,到底哪份有效?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 傅某罹患胃癌,2018年2月病情加重,为避免日后对其房产及其他财产发生争执纠纷,2018年3月6日,傅某夫妻在某律师事务所颜某等两位律师见证下共同立下一份《遗嘱》,载明其名下的两套房产由女儿傅某芸继承,若有一方先去世,其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丧葬费等所有款项均由配偶和女儿傅某芸共同继承。 但傅某离世后,傅某芸持遗嘱前往傅某生前工作单位领取相关款项时,其单位要求傅某母亲阮某必须共同到场。而这一要求遭到阮某其他子女的阻挠,并拿出了另一份截然不同的“遗嘱”。 这份“遗嘱”是一段2016年8月傅某查出胃癌不久在医院治疗期间录制的视频。视频中,傅某说道:“小妹(傅某其妹),我要是出什么意外,就把房子卖掉,母亲(阮某)拿十万,你跟大姐各拿五万,傅某芸(其女)给她十万,元某(其妻)给五万,欠舅子的什么钱,多少就还他多少,其他就没什么了。” 审理与判决: 视频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不属于遗嘱 两份遗嘱,哪份有效,双方争执不休,最终诉至光泽县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作为手持视频“遗嘱”的被告阮某对元某、傅某芸出示的遗嘱及傅某签字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法院综合多方证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后认定,元某、傅某芸出示遗嘱系傅某、元某夫妻俩人在神志清楚、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所立,颜某等两位见证人见证,颜某代书,注明了具体时间,遗嘱内容经傅某、元某俩人确认后签字并加盖手印,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字,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且与律师事务所备案遗嘱内容一致,傅某签字亦经鉴定机构鉴定,确为本人字迹,该份遗嘱真实有效。 而录制于2016年8月的视频,据阮某陈述系傅某在医院住院期间由陈姓医生录制,由傅某其妹傅某青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制作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之规定,阮某提供的视频中傅某对其财产处分不明确,且涉及房产均未有出售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傅某青作为受遗赠人不具备见证人资格,证据中也无法证明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故该视频不符合遗嘱法律规定的要件,不属于遗嘱。 但法院亦查明,傅某母亲阮某为双目失明的一级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每月仅享受500余元的遗属救济金,虽有240元房租收入,但属于不稳定收入,收入明显不能满足生活所需,依照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在尊重傅某对其本人遗产处置意愿的前提下,酌情处理,判决阮某可获得傅某遗产中的5万元,其余款项按遗嘱内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