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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遇上口头遗嘱,哪份有效?

2019-12-17 14:54: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傅某、元某所立遗嘱系代书遗嘱,此类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之所以规定需要见证人,其实质是要求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确认遗嘱确立过程,从而证明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另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37条亦阐明:“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据此,法官在尊重傅某遗嘱意愿的前提下为傅某母亲阮某保留5万元必要份额维持生活所需。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邱枫红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