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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火车票背后的博弈

2020-01-08 12:15: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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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代人抢票3700多张 江西男子一审被判刑

谁也没想到,江西男子刘某的案件会“震动”行业。

2017年7月,刘某以1500元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购买抢票软件,以30元/万个的价格购买“打码”,以2740元的价格购买了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用于在12306网站上进行抢票操作。

此外,刘某还购买了两部手机,用于接单和打广告。抢票成功后,他根据所抢购火车票的车次、乘车时段及运行到达车站等不同情况,向购票人分别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佣金。

利用这种手段,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某先后倒卖火车票3749张。据介绍,他代购时首先必须获得其他旅客身份信息,之后再登录他人12306,以一名普通旅客身份去和其他人展开刷屏竞争,最终买到车票。

2019年9月10日,刘某的案件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法院认定刘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

不服判决的刘某上诉,两名律师作无罪辩护。理由是,刘某收取的是服务费,不是对车票的加价,且没控制票源。在律师看来,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某利用软件代理客户购票,系民事代理法律行为,车票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委托人,没有发生转移,不存在倒卖行为和倒卖可能,不构成倒卖车票罪。

争议之下,2019年11月30日,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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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立法明晰代购车票罪与非罪界限

记者:江西男子刘某帮人实名抢火车票牟利,被判倒卖车票罪引发争议。刘某在庭审中表示,他对利用软件抢票没有异议,但对于此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清楚,他认为如果他违法,那第三方平台的抢票软件也涉嫌违法。

黄海波(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某的行为与第三方购票平台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个人一般没有出售火车票的代理资格,刘某还购买了数百个假的相关身份,而且用破坏性的程序来购票,所以他可能损害了计算机程序安全。

第三方购票平台有相关的资质,但抢票平台是通过一定的带宽再利用相关程序加速,这种出售火车票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或者犯罪,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事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有的抢票平台没有火车票代理的销售资格的话,会涉及非法经营的问题,这可能就涉及犯罪;有的抢票平台可能通过囤积车票的方式,再加价对外出售,可能也会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条件。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我的观点是一贯的,就是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线下属于违法行为的话,即使从线下搬到线上,也无法漂白不法的性质。抢票软件应该属于互联网上的“黄牛党”,本质没区别。现在的互联网“黄牛党”是利用技术优势造成订票的不公平,消费者可能不情愿,但是也没办法。互联网“黄牛党”还架空了代售点和铁路公司的售票系统,使它们无法直接对消费者提供公平、高效的服务。

记者:有专家认为,第三方平台这种抢票的服务费,既可以通过购买特殊服务,比如极速抢票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现在比较流行的分享朋友圈,利用朋友来帮你加速的这种方式来进行,也就是说在第三方平台上,收的这个额外的费用应该是网络服务费用。但是也有专家表示,虽然在抢票方式和收取费用的性质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同样都侵犯了设置倒卖车票罪所保护的法益。

黄海波:对于抢票平台上,比如“加速包”之类的加价问题,因为抢票平台现在可能通过一些技术或软件加速抢票,然后收取高额费用,有可能会涉及到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犯罪。这是因为我国对于火车票的代理,是有价格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个钱不可以随便收,而如果抢票平台利用各种“加速包”手段收取数目不等的费用,实际上是变相高额收取代理费用。我认为旅客碰到这种情况的话,是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的,价格部门也会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规范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