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四件套”贩卖链条调查
卡贩利用监管漏洞 称与快递员有“合作关系” 被引诱去开银行卡的这些人或许并不清楚,他们交到卡贩子手上的银行卡,在黑市另一端的价格动辄上千元。 记者注意到,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安分局破获的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犯罪嫌疑人承认,以自己和他人名义申请办理银行卡、购买手机号并绑定某信、某宝,开通银行U盾,以每套4500-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全国12个省市100多人甚至境外用于非法交易,共从中获利500多万元。 另据公安部去年7月披露的特大贩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案中,银行卡“四件套”包括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U盾,一般每套500至1000元,经层层转卖加价,最高可以卖到每套3000元。企业对公账户相关材料包括对公银行卡、U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等,每套8000元至15000元不等。 “企业对公账户所需的这八件材料,又被称为银行卡‘八件套’。”上述熟悉黑产人士告诉记者。 暴利背后,相比其他可以在线交易的黑产,银行卡贩卖产业有一个重要环节颇令张迪头疼——如何将这些银行卡安全邮寄到客户手中。“有时候查到就会被扣住,风声紧的话还不敢发货。”张迪说。至于如何知道风声紧,其坦言:“都是通过快递。” 快递“内鬼”并不是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据媒体此前报道,在深圳一起银行卡贩卖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微信、QQ等互联网聊天工具,借助物流快递渠道长期从事非法银行卡“四件套”的贩卖交易,购卡人是分布在全国13个电信网络诈骗重点地区及东南亚、欧洲等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犯罪链条涉及收卡贩卡、违规邮寄、制假证、诈骗等多个环节,已成为一条完整的非法买卖银行卡、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条。在各个环环相扣的黑产链条之中,“快递内鬼”团伙负责寄递银行卡“四件套”。报道称,该团伙利用快递行业内部监管漏洞,将“卡总”交寄的“四件套”寄往全国各地,并代收货款。 与之类似,张迪透露,他和快递公司业务员同样存在“合作关系”。“寄一套一般会给快递员30元,有什么风声他(快递员)也会告诉我。”张迪说。 至于交易账款的交接,张迪十分谨慎,“有一个小号专门转账,我们都很小心,怕被查”。除此之外,他不愿过多透露其他信息。但据张迪介绍,因不少赌博网站运营方均在境外,他特意为此开辟了出境的渠道。 “银行卡‘四件套’因具有真实性,并非非法伪造的证件,所以不在禁止邮寄名录之列。目前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是可以邮寄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薇说,“但因为贩卖银行卡‘四件套’的行为已经发展为一条产业链,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邮寄。邮寄因为成本低,效率高,成为银行卡'四件套'贩卖黑产的推动器。” 陈晓薇认为,只有从邮寄环节进行规范限制,才能从根本上打击银行卡“四件套”的贩卖黑产业务。“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禁止邮寄物品指导目录》的补充修订,将证件、银行卡等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列入。同时也应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法律法规中进行补充,即上述证件、银行卡等的邮寄,需经本人签字确认。再结合我国《邮政法》第25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邮政企业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验视义务。” 被用于电信诈骗、洗钱 银行应严查异常开户 在近几年查获的电信诈骗案中,拥有大量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必备品”。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历时5个半月,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杨某华等11名团伙骨干抓获。警方查明,该犯罪团伙通过办理、贩卖银行卡套件,为网络赌博、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在查实的879套银行卡中,有400多套涉及全国各地电信诈骗案1000多件,涉及金额1.65亿元。 除了电信诈骗,银行卡买卖的背后还指向洗钱、行贿、受贿、非法所得的财产转移等不法行为。为防止洗钱等犯罪活动,监管层近年先后颁布了多项政策。 2016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严格限制开卡数量,同一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同年12月,银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启动,每个人在一个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是Ⅱ、Ⅲ类账户。根据规定,Ⅱ类账户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Ⅲ类账户限额上调后也仅为2000元。 “银行给用户开卡时都会提醒本人使用,密码不要透露给别人,不过还是有人不在意。而且在这种倒卖关系中,一般是买方给开卡人一些好处费,开卡人会觉得自己没有资金在卡里,开卡还有钱赚,所以没风险。”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用户来开卡,银行是不能拒绝的,多数时候在开卡环节也很难判断账户的使用用途。 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开卡都凭用户个人意愿,银行拦不住,也不知道他的用途,“之前碰到过一位用户来办卡并开U盾,称第二天就要去美国,但是行色匆忙,说话也前言不搭后语。碰到这种情况,支行可以先预留信息上报分行,7天后再予办理”。 央行此前明确,银行要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包括: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对账户资金异常变动,银行有其监测手段。受访人士称,该行设有反洗钱部门,如果一个账户出现异常大额或高频进出款,在上报央行的同时,银行也会采取“强制备注”手段,被强制备注的账户需要本人到银行去“解绑”。 “之前我国一人数折现象很普遍,导致一些闲置账户被不法分子挪用。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启动后,银行排查起来相对容易很多。如果账户被强制备注也没有解除,那意味着之后都只能在这家银行开Ⅱ、Ⅲ类账户,可用功能和额度会减少很多。”一位银行人士称。 一位警方内部人士则向记者分析,银行卡的非法买卖活动多在网络上进行,是银行卡贩卖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贴吧、论坛、微博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交平台都存在这种信息,他们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也不可能和顾客当面交易,这对案件侦破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杰表示,从法律风险来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如果主观上明知他人用于非法买卖外汇、诈骗等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共犯。如果主观上不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的用途,那造成的后果可能就是个人的征信会受到影响,给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引发一些诉讼风险。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认为,银行卡被倒卖用来从事诈骗、洗钱、逃税、网络赌博、虚假刷信誉等非法活动,给银行卡所有人带来法律风险。倒卖银行卡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为倒卖者提供原始材料的用户,也可能构成犯罪分子的帮助犯。因此,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银行卡等,应妥善保管,绝不轻易外借他人,更不能因蝇头小利而出售。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