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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独自玩耍出意外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20-01-17 14:48: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提醒:家长应时时谨慎 履行好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因行为、能力受限或缺失,往往对于危险判断能力有限,独自玩耍时常常遭遇意外,那么,谁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发生在泉州的两起真实案例给出答案。

三名幼儿一起玩耍  一人被烧伤谁担责

法院判决:三方家长监护不力,按比例承担责任

3名幼儿一起玩耍,其间一名幼儿意外被烧伤,这是谁之过?又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泉州市泉港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按比例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年仅3岁的小花(化名)自行前往邻居小明(化名,3岁)家,与独自在家中的小明、小红(化名,系小明亲戚,4岁)一起玩耍。其间,小花的裙子被点燃导致烧伤。

小花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小花55%特重度烧伤(热汤),三度20%,深二度20%,浅二度5%,全身多处受伤等等。经鉴定,小花的伤情构成为六级伤残。住院治疗半年期间,先后已花费医疗费30万余元。

事故发生时,3名幼儿的父母均未在场看护。小花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花的同伴小明和小红及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共同赔偿小花因烧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69万多元。

法院审理: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3名幼儿的父母均未在身边进行监护,小花的父母亦未委托小明或小红的父母照看。小花脱离监护只身一人自行前往小明家中与小明、小红一同玩耍,小花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本应对其未成年子女尽到足够的照看和监护职责,保障小花的人身安全,并排除来自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却让小花远离自己视线范围,未能尽到完全监护职责而任其在外面玩耍;小明的父母未能意识到幼小子女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危险性,亦未能对家中具有危险属性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致使3名幼儿一起玩耍时小花的裙子在其家中被点燃致伤;小红的父母亦未能尽到监护看管义务。

因此,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系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3名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均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小花、小明、小红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分别按45%、45%、10%的比例对事故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小明和小红的父母分别赔偿小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0.1万余元、6.69万余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叶绿萱 许煌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