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野生动物 构成犯罪难逃刑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0日讯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暴发,人们的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根据流行病学分析,新型冠状病毒很可能来自野生动物,这引起了人们对买卖野生动物行为的关注。 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还给病毒从野生动物向人类的传播创造了条件,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近年来,泉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不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记者选取其中的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以期引起警示。 ■案例一 网购猕猴来当宠物 获刑! 傅某通过网络联系销售猴子的卖家,并伙同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卖家购买猴子一只,在途经安溪县城厢镇曾坑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该猴子学名猕猴,属灵长类,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陈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共同犯罪。 根据被告人傅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安溪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路遇蟒蛇抓回欲售? 获刑! 2018年12月1日,刘某、陈某驾车从永春县返回漳平市象湖镇,在永春县一都镇某公路旁发现一条大蛇,二人当即合伙将该蛇捉上车,打算带回漳平市象湖镇出售或食用。当日,刘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拦截抓获。2019年3月4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陈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鉴定,该蛇为蟒,别名南蛇、琴蛇,属蛇目蟒科蟒属,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在鉴定基准日为人民币30000元。 永春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陈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并处罚金各5000元。 ■案例三 擅架鸟网捕野生鸟 获刑! 谢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自家的菜园和茶园,擅自架设鸟网捕获野生鸟类24只。此外,谢某还向他人购买野生鸟类7只。经鉴定,7只鸟类中有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俗称“猫头鹰”)。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谢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谢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