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非法买卖野生动物 构成犯罪难逃刑罚

2020-03-10 18:03: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四

擅自买卖野生动物 获刑!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潘某在永春县达埔镇、桃城镇、蓬壶镇以及晋江、大田等地向他人收购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饲养或经加工后储存在其家中,并出售给他人。2017年1月5日,永春县公安局湖洋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潘某家中查获到各类动物及其制品共335只。经鉴定,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领角2只、鸺3只、松雀鹰2只、花鳗鲡5只、白鹇2只、小灵猫1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98只。

永春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论是在市场还是网络,只要是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即便不是捕猎活体,只收购、出售死体或干体,即使数量只有一只,都算触犯刑法,而且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自用,实施购买行为均将被认定为收购。收购、运输、出售野生保护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野生保护动物,三种行为的后果是一样的,都会被判刑。

法官提醒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给人类敲响了警钟,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自然界生态平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保护野生动物,从你我做起!

法律延伸

1、刑法第341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指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刑法第341条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具体指的是?

《解释》第二条指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3、什么是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狩猎禁用的工具、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违反狩猎法规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猎区具体包括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衍地区,如《自然保护区名录》所列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等。在此区域内,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进行狩猎。

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禁猎期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期间。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8条亦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

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凯鹏 施路云 傅超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