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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陷阱 莫忘依法维权

2020-03-17 16:07: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零元购”≠捡便宜

起诉维权应“告对人”

2018年5月,家住泉州泉港的小郭在某商城网站某通讯专营店内花费1099元购买1个云盘,该专营店承诺所购买的上述产品可参加“零元购”活动,该活动指定通过某理财机构APP将产品附加的K码兑换礼包,于既定的90天内期限内分3笔全额返还购机款,即“买多少返多少”。

然而,在收到商品后,该APP仅返还小郭第1笔199元的款项,其余900元则强制要求其通过某商场网站兑换成虚拟货币,在该商场网站用现金加虚拟货币的方式再次购买虚标高价的产品。

小郭认为北京某公司作为网络销售平台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专营店商品把控不严,致使有消费欺诈陷阱的产品进入销售平台,导致消费者的损失,遂向泉港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即退款900元并赔偿3297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产品制造商的企业信息在产品背面均已清晰载明,供货商的企业信息也已由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平台上予以公示,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属于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在着一定的交易风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但作为消费者,我们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告对人”。具体到本案,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参与买卖行为,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方或销售方,且已在其平台上予以公示并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不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小郭则应起诉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以达到捍卫自身权益的目的。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要懂得自我保护,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事先了解好产品价格、性能、质量等,再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减少事后维权,最大程度地维护好自身权益。购物时应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对于网络消费纠纷,要及时取证,及时截取网页,保留聊天记录,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此外,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适格主体须谨记!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刘梅秀 林颂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