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打乱出游计划 相关损失谁来承担
来看看律师关于这方面法律问题的释疑解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5日讯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很多人原本的旅行计划都泡汤了。然而旅游出行不成了,已经预订的旅行社、机票、酒店等能否取消?相关损失由谁来承担?来看看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许辉丽律师对于这些法律问题的释疑解惑。 问题①:旅游者在疫情发生前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能否以疫情为由解除? 许辉丽律师答:可以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一般多指一些自然力量,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还包括一些社会事件,比如罢工、战争、暴乱、传染性疾病等。 此外,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即1月24日团队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均不得继续经营,且并未区分境内游和境外游项目产品,因此,在该种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导致预订团队游或“机票+酒店”旅游产品的客户与旅行社或在线旅游企业所签署的旅游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确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旅游者可以解除在疫情发生前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 问题②: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后,已支付的旅游费用如何处理? 许辉丽律师答:《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行社提供已产生的费用明细。 倘若旅游者和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业务,此时双方均可解除旅游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游公司应向旅游者全额退款。而如果旅游合同正在履行,但因疫情的出现,必须马上结束行程、返航,旅游公司马上预定航班返航而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题③:因疫情不能出行,旅行社不肯退款怎么办? 许辉丽律师答: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旅游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