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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频发 莫忘依法维权

2020-03-31 16:30: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1日讯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买房绝对是一件大事。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最害怕的事情就是遭遇陷阱,因为一旦掉入购房陷阱,自己可就要多花冤枉钱了。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选取了4起典型案例,旨在警醒群众在购房过程中要多留心、多注意,避免栽跟头,也不要成为不良顾客,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

案例①

政策变了!

未能按揭剩余房款 夫妻双双被诉违约

聂某与刘某系夫妻,2014年1月26日,聂某向某公司出具相关房屋的《认购书》,并支付定金30000元。同年4月16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六的《合同补充协议》。同年4月19日前,聂某将首付款102946元付清。同年10月31日,某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聂某夫妻装修使用。因政策性原因,剩余购房款10万元未能按揭,聂某夫妻仍坚持要求某公司按揭贷款,并迟迟未付余款。

2019年4月15日,某公司多次与聂某夫妻协商沟通均未果,将二人诉至武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支付剩余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院审理

买方应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聂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某公司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书面直接向聂某发出不能按揭,并要求补足余款10万元的通知,但作为买受人的聂某对余购房款10万元未支付是明知的,且聂某将交付的房屋装修使用已达4年之久。按交易习惯,聂某在交房时应当知道因政策性原因剩余购房款10万元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聂某行使合同解除权归于消灭,应支付某公司剩余购房款10万元。

对于违约金计算问题,某公司起诉之日视为向聂某通知之日,则依《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自起诉之日起10日为宽限期,从2019年4月26日至5月25日期间按日0.04%计算,从2019年5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

此外,刘某在聂某向某公司购房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与聂某的《结婚证》复印件,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生产经营及共同意思表示,某公司要求刘某与聂某共同支付上述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俩被告向某公司支付购房款10万元及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