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纠纷频发 莫忘依法维权
■案例④ 开发商“跑路”! 工地烂尾新房成泡影 解除合同赔付违约金 2015年8月14日,武平潘先生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交20000元定金,用以订购房屋。同年8月20日,潘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了网签手续,并于当日再次支付196719元,付清了首付款208285元及代收款8434元。 满心欢喜的潘先生等着开发商交房。然而,直至2017年6月,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星期,潘先生还未等来交房通知。潘先生立刻到开发公司了解情况,然而,销售中心早已人去楼空,工地也无人施工。经多方打听,才知道开发公司已经完全停止施工,卷款“跑路”了。潘先生无奈之下于2018年初将该公司诉至武平法院。 法院查明,开发公司至起诉时未按约定向潘先生交付房屋,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依法成立并应受法律保护。开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半年多时间仍未履行交付房屋的基本合同义务,应当视为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已经成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潘先生虽未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案件受理后法院已依法向开发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应当视为潘先生的解除合同通知已送达给对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及依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主张相关合法权利应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解除潘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应返还首付款208285元及代收款8434元,另外还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潘先生违约金4165.70元。 法官提醒 在当前房屋交易过程中,矛盾纠纷时常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建筑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甚至还有个别开发商一走了之、卷款而逃。另一方面,一些购房者缺乏诚信观念,故意拖欠购房款,甚至伪造购买房屋的资格骗购经济适用房。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而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依照法律规定,绝不能贪图便宜、心存侥幸,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清房款。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李思福 李清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