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抵押车被法院拍卖 买家状告卖家要求还款
法院:双方合同属无名合同,被告对合同的解除有一定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收到张某承抵押的车辆后,男子张某孝再次将车辆以33.3万元转给李某。然而,车辆却因张某承未偿还欠款,被某金融公司起诉,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花了33.3万元买车的李某能要回自己的购车款吗?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改判卖家返还买家部分转让款。 闽A××××牌奔驰车登记在张某承名下。购买该车时,张某承向某金融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张某承拖欠张某孝的借款,便将该车辆质押给张某孝,但未办理质押登记。 2015年11月,张某孝与李某签订一份《车辆转押协议》,约定张某孝以33.3万元的价格将奔驰车转押给李某,同时双方还约定如原车主要取回车辆要予以配合。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张某孝33.3万元,张某孝按约将奔驰车及行驶证交付李某使用。 后来,因为张某承未偿还金融公司的抵押贷款,金融公司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闽侯法院于2016年8月判决金融公司对该奔驰车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8月在李某使用该奔驰车时,被金融公司扣押交付给闽侯法院,后由闽侯法院拍卖成交。 2018年,李某向永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孝,认为张某孝将车辆转让给自己,自己已经付清了转让款,现车辆已经被法院执行,要求解除《车辆转押协议》,并要求张某孝返还转让款33.3万元。 法院一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永安法院一审认为,案件中,《车辆转押协议》明确约定奔驰车有原车主,而且张某孝向李某提供了车辆行驶证等权属证明,因此双方都应当知道张某孝没有车辆的所有权,双方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法院认为,双方在主观上均知车辆不会发生物权变动,在客观上因车辆有抵押权也无法产生物权变动,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是以转移物权为目的,而是以转押之名行长期占用之实,李某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得到涉案车辆的使用价值,双方并无买卖车辆的合意。因此,双方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只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 因涉案《车辆转押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也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因此合同客观上已经履行完毕,李某要求解除《车辆转押协议》及返还33.3万元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