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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抵押车被法院拍卖 买家状告卖家要求还款

2020-04-03 15:35: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二审:

改判返还原告部分转让款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明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就双方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只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但认为奔驰车辆已经法定程序拍卖并已成交,李某已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占有使用车辆,其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有权主张解除《车辆转押协议》。虽然李某实际使用车辆一年多,但张某孝长期占用讼争款项而获益,一审判决不能体现张某对于涉案合同的解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遂改判张某孝返还李某10万元。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就是所有权的变动,因此,只有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才能称之为买卖合同。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交付,物权不发生变动;登记是物权发生变动的对抗要件,交付之后未经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奔驰车是车辆所有权人张某承质押给张某孝的,张某孝并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张某孝再将车辆“转押”给李某,李某也明知张某孝没有车辆所有权,双方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无法实现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法院未认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

但涉案协议约定了双方之间互负的合同义务,双方形成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关系,属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案涉合同虽然不属于买卖合同,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孝对合同的解除也有一定责任,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肖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