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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朋友身份证办理工资卡 朋友失信卡被冻结怎么办

2020-04-17 15:40: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借用被执行人的个人存款账户是否能够成为阻却执行的事由应综合分析认定

以朋友的名义办理工资卡,不料朋友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自己的工资卡被冻结,家住安溪的王某霞碰上了这种情况。那么,被冻结的钱能要回来吗?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6年9月,王某霞用吴某珠的身份证应聘某酒店员工。录取后,王某霞用吴某珠身份证办理员工工资卡。

一年后,陈某英因其与吴某亮、吴某珠之间的经济纠纷一案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法院依法冻结上述员工工资卡其内存款24294.69元。为此,王某霞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王某霞的异议。

此后,王某霞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支持异议之诉 但存在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将资金汇到另一方当事人名下个人存款账户时,该资金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但在本案中,个人存款账户登记人吴某珠对案涉银行存款、账户并不享有实际的控制、支配权。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对银行存款的由来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相关证据确定执行案外人王某霞为案涉款项的所有权人。

综上,执行案外人王某霞请求停止对案涉银行存款的继续执行,应予支持;但执行案外人王某霞借用他人个人存款账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用个人存款账户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借用个人存款账户人的资金可能因出借个人存款账户人与第三人的经济纠纷而被法院冻结。那么,借用被执行人的个人存款账户是否能够成为阻却执行的事由?这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

一、银行存款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首先,应当明确银行存款与个人存款账户并不是同一概念。银行存款是公民委托银行保管其货币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个人存款账户是银行给存款人的一个标有标号的无形保管箱。《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作本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实行的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影响银行存款隶属于动产范畴,也不影响银行存款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将本人现金汇入或将其名下存款转账到另一方当事人名下账户时,该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