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名牌“便车” 付惨痛代价
案件二 公开售卖假“海堤”牌茶叶 37家零售店被起诉索赔 法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2019年3月,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茶公司”),以侵害其公司“海堤”商标权为由,将龙海市某百货店等37家漳州零售店起诉至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其中,33起纠纷经由经办法官调解顺利和解。余下4起纠纷,漳州中院依法开庭审理。 2019年3月4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厦茶公司与龙海市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2018年底,厦茶公司市场调查员发现该百货店公开售卖厦茶公司“海堤”牌茶叶。调查员在比对后发现,龙海某百货店销售的茶叶系假冒产品,该店铺售卖产品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厦茶公司注册商标“海堤“相同的标识,仅在商标颜色上存在差异。 在发现商标权受侵害后,厦茶公司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起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厦茶公司依法取得“海堤”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龙海某百货店销售的涉案茶叶在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厦茶公司注册商标“海堤”相同的标识,涉案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为同类别,然而,该百货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案涉产品的合法来源。 该百货店销售与厦茶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且未能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侵犯了厦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据此,判决龙海市某百货店停止销售侵犯厦茶公司“海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厦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法官提醒 作为生产商,不能存有“蹭名牌”“傍名牌”的思想,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而相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货品购进、合同签订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并注意资料证据的留存;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则要正视商标侵权问题,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本报记者 洪凌霄) |